12月1日起
能給生鮮食用農產品“美顏”的“生鮮燈”
被明令禁止使用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已施行將近一個月
各地執行情況如何呢
綜合來看
對此“禁令”,廣大消費者普遍支持
在管理規范的商場、超市、農貿市場
“生鮮燈”已經絕跡
《辦法》執行情況可謂“良好”
但在有些地方
仍有個別商戶對明令禁止的“生鮮燈”
搞“變通”、施“伎倆”
變著法兒地給售賣的生鮮食用農產品進行“美顏”
給散發正常光源的白熾燈套個紅色塑料袋
便是他們的“招數兒”之一
雖然天兒冷
但也沒必要給白熾燈“穿紅衣”“戴紅帽”啊
多虧他想得出來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攤位前不可能有監管人員時刻守候
但消費者總看得見吧
給白熾燈“穿衣戴帽”的后果
就是——
被舉報
然后監管人員上門批評、教育
被責令整改、被警告,甚至被處罰
個別商戶為什么要給白熾燈“穿衣戴帽”呢
歸根結底,還是想給商品“美顏”
支撐他們“敢于”這樣做的理由
一是“試試”,看有沒有人管
二是“別人用得我用不得?”
其實,這兩個“命題”都是“假命題”
“明令禁止”豈能沒人管
不該做的事,啥時候都不能做
別人“做壞事”
并不能成為自己也能“做壞事”的理由
“和尚摸得,我摸不得?”
這話咋聽著這么熟悉
哦,阿Q說的吧
規范不當行為
需要因地制宜的措施
一以貫之地行動和時間
不得不說,“警告”“責令改正”……
監管部門對此已經足夠苦口婆心了
如此情況下
“一而再再而三”地明知故犯
無疑等于挑釁
結果是什么
似乎很清楚
看來
想讓“生鮮燈”絕跡
“禁令”還應繼續普及
作為負有主體責任的市場主辦方
也得繼續加把勁兒
對“犯規者”
該亮黃牌亮黃牌
該亮紅牌亮紅牌
“禁令”不只是寫在紙上掛在墻上的
“不知”不是“不罰”的天然“擋箭牌”
投機取巧、自作聰明
大概率不會有好結果
“天道忌巧”
老祖宗的話啥時候錯過?
無數被事實證明過的規律啥時候錯過?
“生鮮燈”還沒換的
抓緊換吧
已經換了的
就別再想啥“歪招兒”了
有那功夫兒
還不如踏踏實實做生意
相關鏈接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七條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以下簡稱銷售者)應當保持銷售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防止交叉污染。
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鼓勵采用凈菜上市、冷鮮上市等方式銷售食用農產品。
第三十八條 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食用農產品貯存和運輸受托方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和貯存場所環境、設施、設備等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
(二)銷售、貯存和運輸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農產品,未配備必要的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設施設備并保持有效運行的;
(三)貯存期間未定期檢查,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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